泰安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3323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广林,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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