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7059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马广林,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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