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与国电长源武汉实业有限公司、谷城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25民初112号
原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电长源武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谷城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新国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谷城项目部
原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国电长源武汉实业有限公司、谷城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新国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谷城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