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2民初2104号
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4872JR7P。
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杨标,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包工头***喊到原告工地打零工,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当由原告支付,现原告不服鲁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第3号仲裁裁决书,理由:1、裁决书第一项错误;2、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第二项错误;3、裁决书第三项错误,故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鲁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鲁劳人仲案字【2019】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明确了该裁决书是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的,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权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鲁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