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建设有限公司

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1182行审174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MB02451551。
法定代表人:王卫红,局长。
被执行人:合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土桥村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46162276。
法定代表人:王宏玖。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某执罚决字[2018]第02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武综行执罚决字[2018]第02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少亮
人民陪审员  刘玲珍
人民陪审员  钟喜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