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6862号
原告:*珍珠,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远,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合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洪山区花山镇土桥村特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珍珠诉被告合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责任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珍珠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珍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珍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珍珠负担。
审判员熊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年海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