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8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镇群力机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毛未凤。
被执行人:湖北保通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圻办事处杨家巷银河湾小区**。法定代表人:邓东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保通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保通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应予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28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来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