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通电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华耀达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华耀达公司)、湖北保通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民初1848号
申请人: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镇群力机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85610601D。
法定代表人:毛未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保通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通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杨家巷银河湾小区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82694256X。
法定代表人:邓东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保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通公司的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保通电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湖北***电气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熊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