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009号(14)。
法定代表人石道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88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889号裁决书指定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