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92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009号(14)。
法定代表人:石道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8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8067元及利息损失(以100806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为标准计算,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支付仲裁费280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2481元。该院依法受理后作出了(2020)鄂01执221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经查明,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予以冻结。
另查明,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还查明,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案件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书》,将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88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889号裁决确定的义务(全案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