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4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009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2007183Q。
法定代表人:石道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1287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调字第0000031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5932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予以调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轮候查封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潘集区平圩镇的厂房及土地,将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书面通知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终本事宜,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震
审判员詹祖强
审判员隋荣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