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行终221号
上诉人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不服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2行初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阳欣、卢盛喜,被上诉人唐洪钢、唐鑫、***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征财,原审第三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正斌、谢长贵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上诉人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军
审 判 员 刘新农
审 判 员 莫仕航
法官助理 马凌云
书 记 员 唐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