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财保138号
申请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原瑞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中原瑞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5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6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7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8号]的房产;并冻结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7020********、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部账户1000********内的存款人民币21344644.93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原瑞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7020********、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部账户1000********内的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中原瑞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5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6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7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XXXX8号]的房产;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37,605,499.9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