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874号之二
原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009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200718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原瑞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姑**159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THBE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原瑞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15元,由原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