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12民初5125号
原告:**,女,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2007183Q。
原告**与被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博浩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6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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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