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丰粮机有限公司

湖北昌丰粮机有限公司与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陕0702执260号
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湖北昌丰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0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义务,权利人湖北昌丰粮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湖北昌丰粮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294元(含应退质保金)及利息112941.12元(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即2017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并承担判决确定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330元、执行费5252元。
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接交纳或支付至本院,同时提交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日如实申报财产。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视情节依法对你单位采取以下措施: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你单位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附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账户名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
账号:6228402917017144866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