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81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权限。
被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彩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张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七里街社区***小区******
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大冶思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街道下冯村甘家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石***、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张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冶思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