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方耕星,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元,减半收取49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里
审 判 员  尹 策
审 判 员  魏美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娄 晶
书 记 员  方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