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与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2民初18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武邑县河钢路以南,***元光热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4687128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副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RCFK18。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彩虹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365766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5月13日作出(2023)鄂0202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支行5000××××0018账户以及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沈家营支行4205××××0487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因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支行5000××××0018账户现已足额冻结,故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申请解除对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沈家营支行4205××××0487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沈家营支行4205××××0487账户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