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2民初1802号
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彩虹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365766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武邑县河钢路以南,***元光热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4687128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RCFK18。
负责人:***。
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支行5000××××0018账户以及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沈家营支行4205××××0487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200万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支行5000××××0018账户以及河北恒昇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沈家营支行4205××××0487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