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2民初2750号
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3657664K。
法定代表人:方耕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24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亚兴国际商城******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823444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拖欠的工程款5593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事实和理由:结至2016年11月4日,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其工程款559320元未付,故其提出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因此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