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方耕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上诉人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湖北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童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