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842号
原告湖北地龙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74483893Y。
法定代表人**。
住所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苏区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2420821032F。
住所红安县七里××镇××道××号。
原告湖北地龙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苏区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有红安县苏区医院,法定代表人陈**,住所地红安县七里××镇××道××号,登记号42082103242112211A1001。原告提交信息表明,红安县苏区医院(红安县七里坪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2420821032F,负责人占战平,住所地红安县七里××镇××道××号,均与原告起诉的被告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苏区医院名称不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故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地龙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苏区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68元,不予收取,退原告湖北地龙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