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4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07号。
法定代表人冯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光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管理区4号708。
法定代表人游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武汉久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