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09执保7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悟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鄂09民初18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7842498.04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的具体财产为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悟县城关镇迎宾大道“悟星城”二期11#楼商铺、住宅楼:(一)11#楼一层商铺(自西向东数: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号商铺);(二)11#楼二层商铺(自西向东数: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号商铺);(三)11#楼1单元: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1-501、1-502、1-503、1-601、1-602、1-603、1-701、1-702、1-703、1-801、1-802、1-803、1-9011、1-902、1-903、1-1001、1-1002、1-1003、1-1101、1-1102、1-1103、1-1201、1-1202、1-1203、1-1301、1-1302、1-1303、1-1401、1-1402、1-1403、1-1501、1-1502、1-1503、1-1601、1-1602、1-1603、1-1701、1-1702、1-1703、1-1801、1-1802、1-1803、1-1901、1-1902、1-1903;(四)11#楼2单元:2-301、2-302、2-303、2-401、2-402、2-403、2-501、2-502、2-503、2-601、2-602、2-603、2-701、2-702、2-703、2-801、2-802、2-803、2-901、2-902、2-903、2-1001、2-1002、2-1003、2-1101、2-1102、2-1103、2-1201、2-1202、2-1203、2-1301、2-1302、2-1303、2-1401、2-1402、2-1403、2-1501、2-1502、2-1503、2-1601、2-1602、2-1603、2-1701、2-1702、2-1703、2-1801、2-1802、2-1803、2-1901、2-1902、2-1903;(五)11#楼3单元:3-301、3-302、3-303、3-401、3-402、3-403、3-501、3-502、3-503、3-601、3-602、3-603、3-701、3-702、3-703、3-801、3-802、3-803、3-901、3-902、3-903、3-1001、3-1002、3-1003、3-1101、3-1102、3-1103、3-1201、3-1202、3-1203、3-1301、3-1302、3-1303、3-1401、3-1402、3-1403、3-1501、3-1502、3-1503、3-1601、3-1602、3-1603、3-1701、3-1702、3-1703、3-1801、3-1802、3-1803、3-1901、3-1902、3-1903。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0)鄂09执保75号。
2020年12月3日,本院对上述财产送达查封手续,大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上述财产无登记信息,无法做查封登记。”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鄂09执保75号案件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