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131号
原告:周口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1600663428120。
法定代表人:郑海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付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育薇路(武汉市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8331379A。
法定代表人:吴吓弟。
原告周口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1年1月25日,原告周口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口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启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全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