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商水县铭盛陶瓷店与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民初578号
原告:商水县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3MA45L74R9P。
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北段(融辉城)。
经营者:苏武生,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丹,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8331379A。
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育薇路(××预防控制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吴吓弟,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商水县铭***店诉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既未按通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天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