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商水县融辉大丰照明灯饰店与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民初576号
原告:商水县融辉大丰照明灯饰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3MA42WT42WTDP72;
住所地:商水县备战路北段(融辉城);
法定代表人:林锋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丹,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48331379A;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育薇路(××预防控制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吴吓弟,总经理;
原告商水县融辉大丰照明灯饰店与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商水县融辉大丰照明灯饰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水县融辉大丰照明灯饰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桂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