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民初1512号
原告: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号云峰大厦1幢2单元208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德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雄、许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薇路(武汉市汉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1-4层。
法定代表人:吴吓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