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贺思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4726号
原告: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号云峰大厦1幢2单元208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德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仁高,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涛,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薇路(武汉市汉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1-4层。
法定代表人:吴吓弟,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秦公司)与被告湖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豫秦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350.07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止为3307.94元(利息为90350.07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份,豫秦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武汉融侨方圆售楼部外装饰幕墙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武汉融侨方圆售楼部外装饰幕墙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工程暂估价为30万元。原告委托郭云涛作为驻工地代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合同内容,同时被告存在增加工程量,原告均依法办理了工程量签证单并由被告施工员和项目经理予以签字确认,增加的工程量累计金额为44840元,2018年6月份底原告完工,2018年7月份原告施工的售楼部投入使用。2018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办理工程决算书,合同总价款为274010.60元,按照合同第六条第七项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260310.07元,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为214800元。预留5%的质保金后加上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还有90350.07未支付,原告按照被告工程款支付流程填写领款单后,被告仍不支付,原告讨要一年多都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豫秦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武汉融侨方圆售楼部外装饰幕墙工程劳务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即***公司住所地的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