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28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3栋5层07室。
法定代表人:*先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向**,女,生于1972年10月1日,土家族,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乐凯,男,生于1998年10月13日,土家族,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湖北君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晓关乡姚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恒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陆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凯、湖北君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恒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恩施市人民法院执行,并且湖北恒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恩施市人民法院有相关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与恩施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合并执行更有利于提高执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02160号裁决书指定恩施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