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恒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财保52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6年5月16日,住来凤县,联系。
被申请人湖北恒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88455512Y,联系电话13477******。
法定代表人陆旭。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2月17日,住恩施市,联系。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北宣恩支行营业部账号为75×××41的账户资金6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恩施航空路支行账号为62×××73的账户资金60万元。
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其任一账户现金余额或合计余额达60万元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超额部分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