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60号
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商品大世界左**。
法定代表人:崔洪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
法定代表人:吴延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鲍雅玲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