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平正建设有限公司

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湖北弘平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60号
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商品大世界左**。
法定代表人:崔洪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
法定代表人:吴延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鄂州市洪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鲍雅玲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