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平正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1012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人汇和科技园(***谷)一期D4D5幢6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1。 被告:**2,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2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