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1012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人汇和科技园(***谷)一期D4D5幢6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1。
被告:**2,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2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