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683民初533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明,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禄锋,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吴店镇唐家老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树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祥,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朝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枣阳市吴店镇唐家老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唐家老湾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湖北金伟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田工程公司)、湖北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泰建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禄锋,被告唐家老湾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祥,被告金伟田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兴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伟田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唐家老湾村委会、鸿兴泰建筑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696286.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唐家老湾村委会将该村修路工程发包给被告***、***,***、***雇请原告到该工地运送混凝土砂浆。2016年11月28日,原告在运送混凝土砂浆的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导致左上肢受伤。事故发生后,***、***将原告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因原告伤势严重,***、***随即将原告送往襄阳中心医院救治,对原告行左上臂水平清创截肢术。原告所受损伤经枣阳楚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另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显示原告左上臂骨中下段截肢,需装配国产普及型上臂肌电假肢,以代偿其部分功能。原告受伤后,***、***在支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原告其余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各项诉求。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及任何其他关系,原告并非被告***雇请;2、原告驾驶机动三轮车因操作失误,无牌无证驾驶,因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被告***不是该工程的承包方,不具有用工主体,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2、原告因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的损害,应自行承担;3、原告是受杨某的雇请为杨某开车,杨某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被告唐家老湾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发生事故后,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6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6、原告的部分诉求过高,应当依法据实核算。
被告唐家老湾村委会辩称:原告与其单位无任何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单位的诉讼请求。
被告鸿兴泰建筑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唐家老湾村委会与鸿兴泰建筑公司签订《经济发展项目通组道路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唐家老湾村委会将该村移民后扶唐家老湾移民点通组公路混凝土硬化工程发包给鸿兴泰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签订中,鸿兴泰建筑公司委托该公司的***为该项目的全权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一切事务。施工中,***将该工程中的劳务部分整体分包给***施工,即单包工。***在施工中,又雇请***驾驶***自己所有的农用三轮车为工地运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每天报酬350元。2016年11月28日,***在运送混凝土途中为避让对向车辆驶出路基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左上臂受伤。***受伤后被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治疗,于当天转入襄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7天,共支付医疗费72204.69元。其伤诊断为:左肘毁损性离断伤,左尺骨骨折,左桡骨骨折,左肘正中神经离断伤,左肘尺神经、左肘桡神经离断伤,左肱动脉断裂,左尺动脉断裂,左桡动脉断裂,左肘肱肌毁损伤,左肱二头肌远端毁损伤,左肱三头肌远端毁损伤,左肘肌毁损伤,左肱桡肌毁损伤。住院期间对其左上臂行水平清创截肢术。2017年2月16日,经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委托,枣阳楚威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级别、误工、护理时间进行鉴定。枣阳楚威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枣阳楚威法鉴[2017]临鉴字第0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左下肢损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五级伤残;2、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其误工损失日为150日,护理期限为50日;3、残疾辅助器具由具备残疾人辅助器具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为此,***支付鉴定费1200元。2017年2月28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对***的辅助器具费用、更换年限、维修费用、赔偿期限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需装配国产普及型上臂单自由度肌电手假肢,以代偿部分功能,装配价格为350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三年,期间需维修保养费用为装配价格的10%。2、被鉴定人初次装配假肢需住院装配和康复训练时间为10日左右;再次更换假肢功能训练的时间为7天左右。3、假肢更换次数,参照被鉴定人所在地人均寿命,超过人均寿命的参照伤残赔偿年限。***治疗期间,***预付给***医疗费33800元。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所驾驶的车辆无号牌,也未取得驾驶证。***不具有任何建筑施工资质,雇请***时也未审查***的驾驶资格。
以上事实,有***的身份证,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票据,襄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枣阳楚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残疾辅助器具装配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家老湾村委会与鸿兴泰建筑公司签订的《经济发展项目通组道路施工合同书》,鸿兴泰建筑公司的委托书,证人胡某、杨某、张某的证言,***的付款凭证及开庭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受***雇请为其承包的工地运送建筑材料,按天计酬,双方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属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照安全驾驶的规定驾驶车辆,导致其自身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雇请***时,未审查***的驾驶资质,疏于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本院酌定由***、***分别承担75%、25%的过错责任。鸿兴泰建筑公司承接唐家老湾村委会移民后扶唐家老湾移民点通组公路混凝土硬化工程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以单包工的形式将工程施工部分分包给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鸿兴泰建筑公司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对***的损失结合《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审定如下:
一、医疗费:72000元
根据***提供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医疗费收据,本院审查其医疗费为72204.69元,其诉求医疗费72000元未超过实际支出,本院予以保护。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960元
***住院37天,按每天8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960元(80元×37天)。
三、残疾赔偿金:175669.8元
***因伤致五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为农村居民,按照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52700元(12725元×20年×60%)。***之子系***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969.80元(10938元×7年÷2×6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合计为175669.8元。
四、护理费:4476元
根据鉴定意见,***护理时间评定为50日,其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2677元计算,为4476元(32677元÷365日×50天)。
五、误工费:7499元
***因伤持续误工至定残前一日为87天,误工费为7499元(31462元÷365日×87日)。
六、辅助器具费、维修保养费用269500元
根据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需装配国产普及型上臂单自由度肌电手假肢以代偿部分功能,装配价格为350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三年,期间需维修保养费用为装配价格的10%,本院酌定暂支持7次21年的辅助器具费用,辅助器具费、维修费用保养费用合计为269500元(35000元×7次×110%)。
七、装配假肢期间误工费4482元
根据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初次装配假肢需住院装配和康复训练时间为10日左右,再次更换假肢功能训练时间为7天左右,装配假肢期间误工费为4482元(31462元÷365天×<7天×6次+10天>)。
八、交通费:800元
***因伤治疗期间,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交通费,其诉求1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800元。
九、鉴定费:2700元
***为确定损失程度而支付的鉴定费2700元,有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诉求的营养费、住宿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以上,***的损失为540086.80元,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应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35021.70元(540086.80元×25%)。另本事故致***五级致残,必将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痛苦,本院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应赔偿***损失140021.70元,扣减***已支付的医疗费33800元,还应赔偿106221.70元。***系鸿兴泰建筑公司委托在唐家老湾村委会移民后扶唐家老湾移民点通组公路混凝土硬化工程中的施工负责人,其实施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鸿兴泰建筑公司承担,故应由鸿兴泰建筑公司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诉求唐家老湾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不是该工程的承包方,不具有用工主体,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是杨某友的雇请杨某友开车杨某友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发生事故后,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6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的辩称意见,***认可其垫付医疗费33800元,***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垫付医疗费36000元,故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鸿兴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622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1元,由原告***负担1890元,被告***、湖北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泽均
审判员  闫富庆
审判员  黄保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