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1890号
原告:***,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北鸿友信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关军,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保康县。
被告:***,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男,住保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鸿友信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