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6民初848号
原告:**顶,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县店垭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谷城县五山镇堰河村民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8XTX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
被告:***,男,1966年9月3日,汉族,农民,住保康县。
原告**顶与被告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顶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顶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