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0607行审15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1MB0W7819XH。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铁路二院/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襄州区城管局)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襄州住建行决字(2018)1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某、人民陪审员陶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1月22日,襄阳市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襄州住建行决字(2018)1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在襄州区承建的新发地农博城项目,在重度污染天气仍然施工,裸露土方未完全覆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9年9月16日,襄州区城管局依法向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后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故襄州区城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本院认为,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襄州区承建的新发地农博城项目中,在重度污染天气仍然施工,裸露土方未完全覆盖。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