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铁路二院(襄阳铁路分局)******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09789329F。
法定代表人:陈薇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02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被执行人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46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46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45859元,被执行人付清后,双方纠纷了结。案件受理费8663元由被执行人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依法承担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法律文书直接邮寄送达。
2、本院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7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发现被执行人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鄂0602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记录在卷。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将谈话内容记录在执行笔录中。
综合上诉,因本案被执行人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鸿云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602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刚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