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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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5)鲁0911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全新
被执行人: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新与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2016)鲁0911执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911执1518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