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字第114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
申请人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45000,已执行0元,未执行14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