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126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粥店办事处杜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月23日出生,住岱岳区。
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做出的(2014)岱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07月25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岱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