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全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元,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新与执行被执行人泰安市杜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