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87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杜书安,经理。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周茂盛,主任。
被告:泰安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旅游度假区岫湖山庄(特大桥北)。
法定代表人:刘传会,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安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梁萍
书记员陈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