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十六潭路浮山新村58栋-4。
法定代表人艾崇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9号。
法定代表人周常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本院(2020)鄂1202民初4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46798.48元(含案件受理费1582元,执行费2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宏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