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十六潭路浮山新村58栋-4。
法定代表人:艾崇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9号。
法定代表人:周常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2020)鄂1202民初4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在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四门楼村村民委员会在咸安区马桥镇财务管理服务中心银行存款146798元(含案件受理费1582元,执行费20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