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九洲宏武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10号
申请人:武汉九洲宏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十六潭路浮山新村**栋-4。
法定代表人:艾崇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桂花城*****室。
法定代表人:付文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九洲宏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九洲宏武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九洲宏武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华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