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03民初842号
原告湖北华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湖北华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华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53元,减半收取73526.5元,由原告湖北华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刘丽娜
书记员 文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