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皖民终1035号
上诉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5元,减半收取65.38元,由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 慧 勇
代理审判员 陶 宝 定
代理审判员 杨 福 来
书 记 员 徐珍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