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16号
申请执行人**,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
被执行人华新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华新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华新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新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800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艺